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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用工员工税怎么缴? —— 以中国企业出海“一带一路”国家为例 作者:张海燕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经济全球化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正迎来新一轮出海投资热潮。对于计划出海投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务体系是确保运营合规、控制成本与规避风险的核心环节。本文将依据肯尼亚、坦桑尼亚、尼日利亚、南非、加纳、泰国、越南等国家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梳理企业需关注的工资税收处理、雇主税负、申报流程及适用税率,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合规路径。 一、跨境用工的税务处理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通常会选择两种主要的用工模式:一是雇佣东道国本地员工;二是派遣中国籍员工赴东道国工作。以下对两种模式下工资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1、属地用工 本文所述七个国家均采取工资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PAYE)。雇主在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津贴、奖金等报酬时,负有从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以下信息有效性为2026年3月)。 肯尼亚 肯尼亚实行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制。根据2025年《金融法案》(2025年7月1日起执行),针对月度应税收入设置以下税率档位:1
雇员个人所得税实施月度扣缴,雇主必须在支付工资的当月完成税款计算与扣缴。 个税申报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申报指扣缴的税款须在次月20日之前,通过肯尼亚税务局的iTax系统完成申报并缴纳。年度申报指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雇主还需为每位员工提交年度纳税汇总表。 坦桑尼亚 根据坦桑尼亚《所得税法》规定,员工月度应税收入的税率档位如下:2
尼日利亚 根据尼日利亚《税法》规定,3对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以下税率征税:
南非 税务局官网SARS公布2027纳税年度,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税率征税:4
加纳 雇主为税务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会按以下年度标准换算为月度税率:5
非居民个人在加纳不享受累进税率,按照收入的25%的单一固定税率交税。 泰国 泰国2017年颁布的《税法典修正案》规定了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6
越南 根据越南2026年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7,雇员应税收入税率如下:
最后,应注意税率可能随年度金融法案调整,企业应密切关注税率变化。 2、中国跨境用工 中国企业跨境用工,派遣员工至东道国,涉及此类跨境的员工是否需缴纳该国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在该国境内取得该收入、是否构成该国税务居民。 2.1 收入来源于东道国境内: 无论雇员是否为该国税收居民,其雇主均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该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若该国与中国之间存在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则可能依据协定条款对税率、征税权或征管程序作出特别安排。比如:肯尼亚、尼日利亚、南非、泰国、越南均与中国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8约定:中国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报酬,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条件一:停留时间。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东道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包含抵、离境日、周末、节假日)。 条件二:支付主体。报酬由非东道国居民的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条件三:费用负担。报酬不是由中国雇主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9 即,如果中国公司派遣中国籍员工到上述国家工作,同时满足:一该员工在任何12个月内在该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二支付工资的是中国雇主;三工资不是由中国雇主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则该员工仅在中国纳税、该国完全无权纳税、该国雇主也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需特别说明的是:坦桑尼亚、加纳并未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跨境用工员工税怎么缴?
发布日期:2026-04-15
摘要:跨境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与中国是否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准确掌握该国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以有效规避双重征税风险。各国法律均规定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向该国履行纳税义务,无论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除非相关双边协定有相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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