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资本市场视角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涉税分析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09

发布日期:2026-05-16

摘要: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公司过程中产生的产权转移、原有的合同主体变更时,若营业账簿所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不需要贴花交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表,就增加额按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前言

  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经常面临法律形式的调整和变更,以适应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经营需求。法律形式的变更包括企业类型变更,即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中,在公司并购重组或拟上市公司二次股改的情形下,可能出现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但对该情形中涉及的税务方面问题鲜有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改制标的公司层面究竟是否涉税?本文拟探其详。

  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及常见情形

  (一)企业并购重组语境背景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延用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则,即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如收购标的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往往需要先将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公司。由于标的公司的股东一般会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此为了规避《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通常在重组前,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须将由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例如,在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北京博得在被收购前由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

  (二)IPO语境背景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IPO背景下,当公司前一次的股改出现程序瑕疵时,为了保证后续上市的顺利进行或出于合规考量,部门公司可能会将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并在之后计划申请上市前,再次变更为股份公司。例如,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一次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存在未履行净资产评估程序,各发起人亦未签署发起人协议,且执行该次整体变更审计的杭州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审计基准日为2008年12月7日,不属于常规的月末基准日等一系列瑕疵。为避免该等瑕疵对该公司的上市计划造成影响,该公司采取由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并之后再度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式,以谋求上市。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涉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因此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企业重组,适用企业重组业务相关的税务规范,本文将在本部分按涉及的不同税种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详细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

  1.《59号文》

  根据《59号文》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59号文》仅针对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视同清算、分配,需要纳税;对于企业由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公司,均不视同清算、分配。因此,就企业由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公司而言,有限公司承继了股份公司的税务事项,其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一般无需做税务处理。

  2.地方政策相关规定

  经查询,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发布的《重组清算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发布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等地方政策中,对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所得税问题均直接援引《59号文》的规定,即“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综上,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仍然按照原来的净资产净值来确认计税基础,公司并没有产生所得,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无需做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51号文》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综上,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由于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公司过程中没有涉及房地产转让和权属的实质变更,且属于上述《51号文》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故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三)契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告同时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因此,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公司过程中产生的产权转移、原有的合同主体变更时,若营业账簿所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不需要贴花交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表,就增加额按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结论

  在法律法规层面,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情形,是税法意义上的企业重组,一般不涉及税务处理。

  在实务层面,经咨询部分地方税局的工作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工商变更完成后税务机关将自动流转,不涉及税务方面的处理。经查询存在二次股改的部分上市公司案例,上述公司在第二次股改前均存在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但在上述公司的披露文件中均未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提及税务方面的处理。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一般不涉及税务处理,企业在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批准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作者简介

  余云波   高级合伙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yuyb@dehenglaw.com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