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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沪财发[2020]17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10号 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提交资料 (一)即征即退增值税记录资料 1.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三)直接申报免征增值税项目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五)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范围 (一)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政策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专栏
发布日期:2024-12-31
摘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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