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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三重追缴机制下纳税人窗口期非常紧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学习笔记(二)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文件的出台,文件给高净值个人既往存续的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设定了三重不同的追缴机制,及相应是否加收滞纳金、罚款的规定。这三重税款追缴机制均在21号公告第十七条进行了不同的表述。并且与第21号公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开宗明义,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也就是说21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在具体执行时,是依据了上位法的法律进行的。 一、公告第十七条设置的九十日窗口期的税款追缴情形 1.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2.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3.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4.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上述不加收滞纳金的补税窗口期起始时间是2026年7月25日开始。“这90日内”从字面含义是包括节假日的,也就是大体到2026年10月22日为截止日。所以说不加收滞纳金的窗口期非常紧迫了。 5.公告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这里的逾期结合上述90天窗口期,就是超过90天,应缴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会按日按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二、一般情况追缴三年,“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 1.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此前国内的相关法规中基本没有明确离岸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国内信托财产转入离岸信托属于财产转让,需要根据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并申报纳税,也没有明确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运营或信托合约执行所取得的收益属于什么性质所得,所得应归属于什么主体,是否在国内构成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谁是该信托收益的纳税人?整个信托在设立、存续、变更、终止时该如何向境内履行报告义务和申报纳税。法规的空白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当然这其中也有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比较确定情况下没有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的。但是鉴于总体上的法规空白,税务机关难以具体甄别每个纳税人是否已涉及应交未交情形。本次公告设立的90天窗口期,也是回应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滞纳金”的征管规定。 2.公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这个是属于税务机关在具体办理上述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所欠税款的90日追缴期外因纳税人未交税款金额较大,依据征管法规定适用延长追缴年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的,追征期三年,------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的,追征期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而所谓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见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见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施细则设定的十万元标准,是适用于“计算错误等失误”的一般情形,并为税务机关判断“数额较大”提供了一个法定参照标准。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不受前款期限限制 公告援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非仅指五年追征期的一种情形。对于纳税人主管故意,隐匿离岸信托,隐瞒信托财产、通过复杂的海外架构设置,刻意隐瞒信托的实际控制人,由非居民或家属已经取得非居民身份的家庭成员设立,不向国内税务机关申报财产跨境转移和海外投资,也从不向国内税务机关报告离岸信托收益的分配的等等客观情形的,公告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明确“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这也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三款内容分别进行了不同规定所明确的内容。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征管中有无补救措施 很多人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所指向的两个税款可以延缓五年缴纳的规定,错以为本次离岸信托的追缴也可以借用这两款规定进行援用。 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 “八、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规定仅适用于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那第五条第一款是什么?第五条第一款是“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由于这个条款规定“居民个人对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应按21号公告的离岸信托清算计算清算所得,并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这个清算所得不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顺便特别提醒,居民个人应当注意信托终止的清算所得,与信托财产装入信托时的财产转让所得与信托运营期间的收益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有显著差异的。也就是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清算的所得时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资料备案,才能符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的征管规定。同理,第七条第一款是“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因此,本次因离岸信托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追缴,基本不适应15号公告中可以五年缓交的情形。 明确了上述三重不同的追缴机制,高净值个人如何应对接踵而至的税款追缴期,就需要抓紧时间完成接憧而至的繁杂功课了。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三重追缴机制下纳税人窗口期非常紧迫
发布日期:2026-07-25
摘要: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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