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在国外讲学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财税集字[1981]39号 1981-09-26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40号文规定,凡个人出国收支自理者,出国时的出国旅费、制装费和出国期间国内工资,由派出单位垫付,回国后由本人归还。对这些出国讲学的中国个人在国外讲学所得收入,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国讲学人员已在外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1年9月26日 |
财税集字[198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在国外讲学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发布日期:1981-09-26
摘要:对这些出国讲学的中国个人在国外讲学所得收入,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