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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区别延长合同的不同原因征免税的解释 财税外字[1981]98号 1981-11-02 财政部(81)财税字第56号文中第2点,是指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照征个人所得税。至于(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指对卖方为履行合同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执行合同期间,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由于卖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来华工作技术人员的薪金所得。因此,对后者仍应照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1年11月02日 |
财税外字[1981]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区别延长合同的不同原因征免税的解释
发布日期:1981-11-02
摘要:财政部(81)财税字第56号文中第2点,是指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照征个人所得税。至于(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指对卖方为履行合同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执行合同期间,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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