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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10号 1994-06-03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3日 |
财税[199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6-03
摘要: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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