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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66号 1994-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二、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如纳税人已将原版专用发票全部用完,可提前使用新版专用发票。 三、各地在专用发票换版过程中,不论是原版还是新版的专用发票,凡不按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的,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新版专用发票成品价格如下: 1、中文四联版3.99元/本; 2、中英文、民族文字四联版4.62元/本; 3、中文电脑四联版0.66元/份; 4、中英文电脑四联版0.69元/份; 5、中文七联版5.99元/本; 6、中英文、民族文字七联版6.81元/本; 7、中文电脑七联版0.95元/份; 8、中英文电脑七联版0.99元/份; 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3日 |
国税明电[1994]0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6-03
摘要:各地在专用发票换版过程中,不论是原版还是新版的专用发票,凡不按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的,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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