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发[1994]7号 1994-08-1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判定。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法规,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1994年8月11日 |
国税油发[19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8-11
摘要: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