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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会字第35号 财政部《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19

发布日期:1994-08-12

摘要: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财政部《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会字第35号       1994-08-12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帐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财务部

199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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