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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87号 1995-09-15 提示——
1.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财税字[1996]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 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 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 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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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09-15
摘要: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 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 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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