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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37号 1995-09-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萨马拉航空公司开辟萨马拉至天津等地定期客货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在我国内经营客货航班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萨马拉航空公司开辟萨马拉至天津等地定期客货航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9月19日 |
国税函发[1995]5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9-19
摘要: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在我国内经营客货航班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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