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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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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19

摘要: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8号      1998-02-19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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