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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政策延期] 国税函[1998]572号 1998-09-25 提示——依据国税函[1999]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本法规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9月25日 |
国税函[1998]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政策延期]
发布日期:1998-09-25
摘要:《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收悉。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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