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财(1998)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3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0月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10-05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