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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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