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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2002-09-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12日 |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2-09-12
摘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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