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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接收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2]141号 2002-09-17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的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接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属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剥离的以物抵贷不良资产,对此产权过户环节的契税应予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
财税[2002]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接收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的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接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属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剥离的以物抵贷不良资产,对此产权过户环节的契税应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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