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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62号 2005-5-23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
财税[2005]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05-23
摘要: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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