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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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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5-23

摘要: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87号        2005-05-23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5月23日


购进生产免税产品增值税能否抵扣?

  问:我是一户矿肥生产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磷矿石,又生产免税产品钾铵,请问我购进的生产免税产品的机器设备是否可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设备,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符合法规规定可抵扣的凭证,按规定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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