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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02号 2005-06-13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6月13日 |
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06-13
摘要: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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