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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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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13

摘要: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94号        2005-06-13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和调整核准后的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

  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5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5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3.2004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4.2004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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