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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7]313号 2007-03-12 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灵山(紫)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5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南京卷烟厂和徐州卷烟厂生产的9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2007年03月12日 |
国税函[2007]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部分废止]
发布日期:2007-03-12
摘要: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南京卷烟厂和徐州卷烟厂生产的9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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