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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24号 2007-09-10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自2027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9月10日 |
财税[2007]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7-09-10
摘要: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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