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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37号 2008-01-1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现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doc 2.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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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01-10
摘要: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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