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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13号 2008-01-10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10日 |
国税函[200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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