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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8]12号 2008-09-16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会[20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自2011年03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财政部 2008年9月16日 |
财会[2008]12号 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09-16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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