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2008]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27

发布日期:2008-09-16

摘要: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91号        2008-09-16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