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2008-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是指个人投资者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所得。不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投资者个人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相关个税规定,参照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
财税[2008]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26
摘要: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