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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开展酒类消费税专项调查的通知 货便函[2011]180号 2011-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酒类消费税管理,满足下一步消费税税制改革工作需要,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决定,对全国酒类生产企业涉税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调查对象: 截止2011年11月底正常经营的酒类生产企业。 二、 调查时限: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 三、 调查内容: 《酒类消费税信息采集表(分纳税人)》(附件1) 《酒类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统计表》(附件2) 四、 调查方式及时间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将调查表发给企业财务部门,企业财务部门填写调查数据后,于 2011年12月15日前将调查表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五、 调查表上报方式:为保证数据安全,便于各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征管辅助工具系统”将企业填报的调查表数据上报至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目前总局正在对“增值税征管辅助工具系统软件”增加本次调查任务,具体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 《酒类消费税信息采集表(分纳税人)》 2. 《酒类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1年11月22日 |
货便函[2011]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开展酒类消费税专项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2
摘要:为保证数据安全,便于各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征管辅助工具系统”将企业填报的调查表数据上报至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目前总局正在对“增值税征管辅助工具系统软件”增加本次调查任务,具体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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