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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1]76号 2011-11-23 提示——
1.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1月23日 |
财关税[2011]7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1-11-23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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