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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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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05

摘要: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

财会〔2025〕32号      2025-12-05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5年12月5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致同提示
  1、发布背景
  现行会计准则对并购交易中的补偿性资产缺乏具体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处理、在实际收到补偿时确认,以及作为或有对价处理。《解释第19号》明确了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相关内容趋同,从而解决了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分歧,提升了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的区别
  补偿性资产是购买方通过合同约定,因取得的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在购买日存在不确定性(如或有负债)而有权从出售方获得的补偿。其与或有对价的主要区别在于,补偿性资产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存在的或有事项或不确定性有关,能否获得补偿与被购买方现有的特定资产或负债相关;而或有对价是根据未来某项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需要支付的额外对价或返还已支付对价的安排。补偿性资产是对购买方的补偿;而或有对价是卖方可能从买方获得额外支付的权利,也可能是买方从卖方收回已支付对价的权利,目的是调整最终的交易价格。

  3、补偿性资产常见事项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致同提示
  《解释第19号》对补偿性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在收购交易中企业应区分取得的是补偿性资产还是或有对价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比较

  注1:当被购买业务的价值主要与特定项目相关时。
  注2:由于公允价值计量会考虑各种不同结果的概率,故无需单独考虑支付的可能性。

  参考示例: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涉及未决诉讼补偿
  购买方A公司、被购买方C公司、出售方B公司(C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以现金8,000万元购买B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购买协议于20X3年1月1日(购买日)生效并完成交割。
  在购买日,C公司存在一项未决诉讼。为此,A公司与B公司在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若该未决诉讼最终导致的损失超过500万元,B公司将就超出部分向A公司进行补偿。
  20X3年1月1日(购买日),该未决诉讼很可能会败诉,预计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20X3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结案,预计赔偿金额为700万元。由于B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A公司评估其能够收回的补偿款金额为160万元。
  20X4年6月30日,诉讼结案,C公司最终支付赔偿款650万元。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补偿款150万元。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1.购买日(20X3年1月1日)
  被购买方C公司预计负债公允价值为600万,A公司确认补偿性资产100万,并调整商誉。
  借:补偿性资产100万
  贷:商誉100万

  2.后续计量(20X3年12月31日):
  补偿性资产从100万增加至200万
  借:补偿性资产100万
  贷:投资收益100万

  因B公司信用风险变化,补偿性资产发生减值。
  借:投资收益40万
  贷:补偿性资产40万

  年末,预计诉讼将在下一年度结案并收回补偿性资产,因此,补偿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3.终止确认(20X4年6月30日)
  收到现金150万元,终止确认补偿性资产160万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50万
  投资收益10万
  贷:补偿性资产160万

  个别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应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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