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1〕131号
发布日期:2001-11-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2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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