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27

文号:国税函〔2001〕882号

发布日期:2001-12-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2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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