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1-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35/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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