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7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3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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