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42号
发布日期:1996-04-1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3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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