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39号
发布日期:2007-03-20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9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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