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03-2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9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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