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8

文号:财税〔2014〕46号

发布日期:2014-05-27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5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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