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115号
发布日期:2014-12-2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
65-70(含) | 20% | 0 |
70-75(含) | 25% | 0.25 |
75-80(含) | 30% | 0.75 |
80-85(含) | 35% | 1.5 |
85以上 | 40% | 2.5 |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4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50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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