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税总党组发〔2015〕94号发布日期:2015-07-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税务总局党组下发的《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
文号:税总函〔2015〕402号发布日期:2015-07-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
文号:税总发〔2015〕96号发布日期:2015-07-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改进金融服务
文号:税总函〔2015〕419号发布日期:2015-07-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
文号:税总函〔2015〕438号发布日期:2015-08-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
文号:税总函〔2015〕439号发布日期:2015-08-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现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青国税发〔2015〕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少,且主要集中在西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
文号:税总函〔2015〕440号发布日期:2015-08-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号:税总发〔2015〕102号发布日期:2015-08-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
文号:税总发〔2015〕104号发布日期:2015-08-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文号:税总函〔2015〕466号发布日期:2015-08-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文号:税总发〔2015〕108号发布日期:2015-09-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决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对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号:税总函〔2015〕482号发布日期:2015-09-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文号:税总函〔2015〕494号发布日期:2015-09-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新国税发〔2015〕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
文号:税总函〔2015〕511号发布日期:2015-09-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
文号:税总发〔2015〕113号发布日期:2015-09-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28日 (本文有删减)“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