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税总发〔2015〕32号发布日期:2015-0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出
文号:税总发〔2015〕35号发布日期:2015-03-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
文号:税总函〔2015〕161号发布日期:2015-03-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文号:税总函〔2015〕179号发布日期:2015-03-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国务院办
文号:税总发〔2015〕42号发布日期:2015-03-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
文号:税总函〔2015〕184号发布日期:2015-0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全国税
文号:税总发〔2015〕45号发布日期:2015-04-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
文号:税总函〔2015〕190号发布日期:2015-04-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中介勾结,违规参与中介代
文号:税总函〔2015〕193号发布日期:2015-04-0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
文号:税总函〔2015〕196号发布日期:2015-04-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的请示》(京地税发〔201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检
文号:税总函〔2015〕195号发布日期:2015-04-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围绕5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货币性
文号:税总函〔2015〕199号发布日期:2015-04-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
文号:税总发〔2015〕60号发布日期:2015-04-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现就做好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各地要按照
文号:税总函〔2015〕221号发布日期:2015-04-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
文号:税总函〔2015〕246号发布日期:2015-05-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须进行挂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