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日期:2021-03-17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文号:财关税〔2021〕5号发布日期:2021-03-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发布日期:2021-03-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
文号:财税〔2021〕8号发布日期:2021-03-26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
文号:财关税〔2021〕13号发布日期:2021-03-29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
文号:财关税〔2021〕20号发布日期:2021-03-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
文号:财关税〔2021〕19号发布日期:2021-03-31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21-03-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文号:财关税〔2021〕21号发布日期:2021-03-31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21-03-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日期:2021-04-0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21-04-0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注释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
文号:财关税〔2021〕26号发布日期:2021-04-09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
文号:财关税〔2021〕27号发布日期:2021-04-09发文单位: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
文号:财关税〔2021〕28号发布日期:2021-04-12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