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3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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