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发布日期:2019-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022年4月1日起,本公告第三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发布日期:2019-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日期:2020-01-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发布日期:2020-01-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日期:2020-01-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日期:2020-02-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起,第一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发布日期:2020-0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至第五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发布日期:2020-0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本文件到期停止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号发布日期:2020-04-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中智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日期:2020-04-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日期:2020-04-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日期:2020-05-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起,全文废止。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20-05-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发布日期:2020-06-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20-07-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