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2006〕38号发布日期:2006-03-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删除了本文中的三、六、八(二)、九(四),将九(一)改为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
文号:国税发〔2006〕37号发布日期:2006-03-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
文号:国税发〔2006〕49号发布日期:2006-0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
文号:国税函〔2006〕329号发布日期:2006-04-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失效废止。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
文号:国税发〔2006〕58号发布日期:2006-04-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文号:国税函〔2006〕373号发布日期:2006-04-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2.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布日期:2006-04-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文号:国税函〔2006〕431号发布日期:2006-05-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公告,删除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将第二条中的“征收管理司”改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发〔2006〕66号发布日期:2006-05-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
文号:国税函〔2006〕454号发布日期:2006-05-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
文号:国税函〔2006〕448号发布日期:2006-05-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
文号:国税发〔2006〕67号发布日期:2006-05-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将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进行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
文号:国税函〔2006〕513号发布日期:2006-05-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来函申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决定对国内卷烟出口企业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上海)有限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准予按照《国
文号:国税发〔2006〕79号发布日期:2006-05-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
文号:国税函〔2006〕479号发布日期:2006-05-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