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部门及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大中型生产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视同生产性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可享受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的照顾。减免税期限定为3年。
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财政部财税[1987]9号通知规定,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混纺毛织品(包括纯化纤毛织品)暂给以减税照顾。这里所说的“化纤”,是指化学短纤维,包括棉型及中长化纤和毛型化纤;“化纤用量在30%以上”,是指所用化纤的实物量在30%(含30%)以上,不是化纤成本的比例。
各地区负责管理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和管理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均按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所需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分别从“两项基金”中提取列支。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法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法规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新华社系统在一九八四年底,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以前举办并纳入包干范围内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其经营所得,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加强国营华侨企业免税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目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也很繁琐,出了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要靠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当前,要在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
上述建设单位的财务月报、季报如何报送,由各省分行自行决定。为便于总行掌握上述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各省分行可将“基建财务快速月报”(代季报)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寄送总行专用投资室,如有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还应附上专户报告。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最近一个时期,“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
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调动工作前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如调动后新定工资高于调动前的工资,应以高出部分抵销其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以后增加工资时,再予抵销。
接受国外资助的出国实习人员,包括:各单位派出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参加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等人员,执行财政部[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如按公费派出的出国实习人员标准执行,其国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