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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财税征字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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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7-05-26

摘要: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征字第7号       1987-05-26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87]财税征字第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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