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修订协定的附加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现公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动我国会计法制建设,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意见建议,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询《会计法》修订的意见建议。请协助我司做好征询有关意见建议的宣传及组织工作。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本次配额申请、分配不区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时,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贸易方式。
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长期应付款”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将附件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